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572號債權人 楊岱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及對其請求之依據。(依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述,與其有借貸債務關係之人,似為 徐秋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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