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全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文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永周 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李東璋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複代理人 洪郁婷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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