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請人 黃綉馨 相對人 林盧淳真 相對人 劉吳玉 杯相對人許 張淑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盧淳真、劉吳玉杯、許張淑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盧淳真、許張淑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或更正相對人究為「劉吳玉杯」抑或「劉吳玉」?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