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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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87號聲請人劉時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興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劉時政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