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被   告  唐安邦
訴訟代理人  唐安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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