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調字第49號
原   告  黃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益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請求判令被告將租賃坐落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按以返還房屋之給付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
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
房屋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證
明),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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