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卿 訴訟代理人 蘇麗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15日│75,000元│YV123144│││1│司│行│││2││├─┼─────────┼─────────┼───────────┼─────────┼────────┼──┤│00│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107年2月28日│245,000元│YV123145│││2│司│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