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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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鍾雲浩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鍾雲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7年度觀執字第124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同署檢察官即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以107年竹檢錫偵強緝字第1637號發布通緝,嗣於107年10月3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芎林娜石潭村10鄰福昌街134巷口為警緝獲,解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警詢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