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60號

原告 胡智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玉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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