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60號
原告 胡智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玉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1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