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聲請人巫國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
二、表明發票日。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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