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台北簡易庭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