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台北簡易庭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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