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5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悠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2月1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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