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寧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855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3年11月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