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陳欣儀 被告 陳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姐妹,原告前將附表土地如甲欄所示權利範圍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詎原告請求被告將借名登記土地過戶返還時,被告竟表示拒絕,原告終止兩造間就附表土地如甲欄所示權利範圍之借名登記關係後,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聲明被告應將附表土地如甲欄所示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土地如甲欄所示權利範圍之市價核定之。本院考量附表乙欄所示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大寮區三隆段128-1地號土地,與附表土地地段相同、面積相近,交易時間距本件起訴時未逾1年,有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附表乙欄所示交易單價,作為附表土地如甲欄所示權利範圍於起訴時市價之計算基準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6,956元(計算式如附表丙欄所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號土地甲(權利範圍)乙(參考之實價登錄資料)丙(客觀交易市價)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11㎡,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4分之1同小段1917地號於112年7月5日之交易單價14,000元/㎡4,238,500元(計算式:1,211㎡×1/4×14,000元=4,238,500元)。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8.4㎡,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4分之1同段128-1地號土地於113年4月3日之交易單價28,000元/㎡1,388,800元(計算式:198.4㎡×1/4×28,000元=1,388,800元)。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2.97㎡,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4000分之63同段128-1地號土地於113年4月3日之交易單價28,000元/㎡23,360元(計算式:52.97㎡×63/4000×28,000元=23,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0.33㎡,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4000分之63同段128-1地號土地於113年4月3日之交易單價28,000元/㎡66,296元(計算式:150.33㎡×63/4000×28,000元=66,2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小計5,716,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