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蔡茂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來成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0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800元×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