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2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40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5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