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智 被告 詹世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采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書狀,說明「被告詹世雄離職後,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此一爭執事項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告應提出之詹世雄離職證明(註明離職日期),及其離職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