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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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