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上訴人 林素珍 即安利不動產仲介經紀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詹勳利 被上訴人 詹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