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俊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