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聲請人 蔡錦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AB0000000及AB0000000之發票日期分別為民國110年9月31日及110年11月31日,是否有誤?如記載有誤,應重陳報正確發票日,併提出正確之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