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震文
林永強
蕭少棠
蕭國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王震文、林永強、蕭少棠、蕭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易 字第 30 號裁定(113.04.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37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