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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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震文
林永強
蕭少棠
蕭國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王震文、林永強、蕭少棠、蕭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