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林靜敏 被告 鄧偉民 上列被告鄧偉民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7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俞兆安
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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