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業 即陳俞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貳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