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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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66號聲請人 郭佳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及聲請人同年11月3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得為繼承之證明文件等,於同年1月8日寄存送達郭佳誠住所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經本院通知應於113年2月20日到院進行調查,聲請人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陳述、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