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萩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隆基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5,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