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7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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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7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65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89年9月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復於92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法律修正,於93年1月9日出監;另其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減刑後甫於97年2月29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更正為「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9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42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02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
2月15日釋放出戒治處所,嗣於89年9月8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嗣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另其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及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裁定,就上開案件予以減刑,並就前2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15日,於97年2月29日執行完畢」;「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7月23日16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7年7月24日12時50分起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更正為「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當場扣得海洛因2包(共毛重0.4公克)」更正為「當場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037公克)│1包│├──┼──────────────────────┼──┤│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121公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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