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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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承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承恩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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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