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芊華 即 周芷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6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芊華即周│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07849│芷榆│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芊華即周│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307849│芷榆│月10日起││者,按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6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6年1月起、分80期、每期新臺幣4,160元、年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307,84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