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秉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彥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回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七一七五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零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玖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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