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謝佩玲具保人鐘仲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佩玲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具保人鐘仲杰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戶籍地址固設於高雄市○○街○○巷○號4樓,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佐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判決之住址係「臺中市○○區○○路○○○巷○號14樓之7」,有上開判決附卷可考,足徵被告實際住居地設於上址,應堪採認。查卷內送達證書,均未送達該址,故被告是否逃匿即非無疑。準此,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