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被 告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