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士賢
被   告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2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6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萬伍仟 陸佰 參拾玖 自民國9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第壹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貳個月至第陸個
月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款
入帳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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