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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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叄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
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依證人之指述,被告之供述,再參以卷附之通聯紀錄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仍重大。
二、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