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武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武翰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表(違禁物)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相關案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07年度保字第4400號)外觀:白色粉末一包含袋毛重:0.3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7公克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4月24日報告編號為UL/2018/00000000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39頁)、對照表(毒品編號:107FF-101)(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卷第18頁)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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