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均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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