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梁德雄 被告 施來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7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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