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原告 潘玉芬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複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參加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聖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專利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