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原告 李永生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唐忠義 即 翔禎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被告 何沛麒 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許勝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 律師
廖國竣 律師被告 許至成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 林柏賢 被告 林宥憲 被告 柯凱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 林存清 即聖三義工程社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高映星 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羅水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