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原告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清崑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陳政大 專利師 蔡孟熹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加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文恒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柯凱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伍偉華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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