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林唐權
林秀 林美菊 林傳福 林素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林小喬 即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33號案件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爰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分別於111年12月12日就被告所涉侵占等案件作成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9號駁回再議確定;就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則對被告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為佐。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