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500355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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