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王瑋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憲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扣除上訴人具狀上訴時已繳之31,200元後,尚應補繳18,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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