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貞華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56,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