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飲用水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加密佳食品廠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文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