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明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炳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