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193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理人 周玉文 債務人 蘇瑞益 即五豐食品行債務人 徐桂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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