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債權人 唐進清 債權人 鍾明源 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王國華 人債務人 吳培林
一、㈠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
人唐進清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唐進清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唐進清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
人鍾明源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鍾明源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佰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雲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國華、吳培林應向債權人鍾明源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