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告 曹羽 被告三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八德市,依據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