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 林建興 即瑞興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林全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二八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通英股份有限公司羅│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貳萬貳仟玖佰柒拾│0000000││││新振│行││伍元│││└─┴─────────┴─────────┴───────────┴────────┴────────┴──┘